1月13日,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該《條例》經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或者擅自開啟、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牟利、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及設備直接連接都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24小時前通知用戶。
《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并在財政預算中列出專項資金,保障城市供水事業發展。從水廠出水口至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與用戶貿易結算水表的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與用戶貿易結算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將再生水、供熱或者生產用水等非飲用水管網系統及設備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作直接連接的,處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裝、遷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非法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責令補交水費,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供水用途的,責令補交水費差額,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造成區域供水水壓下降的,沒收抽水設施,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拆卸、啟封、圍壓、堆占城市公共供水貿易結算水表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或者擅自開啟、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牟利、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及設備直接連接都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24小時前通知用戶。
《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并在財政預算中列出專項資金,保障城市供水事業發展。從水廠出水口至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與用戶貿易結算水表的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與用戶貿易結算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將再生水、供熱或者生產用水等非飲用水管網系統及設備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作直接連接的,處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裝、遷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非法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責令補交水費,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供水用途的,責令補交水費差額,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造成區域供水水壓下降的,沒收抽水設施,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拆卸、啟封、圍壓、堆占城市公共供水貿易結算水表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